聲請更生程序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
聲請人即債 盧玉貞
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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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李汶宜 法扶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■中
文金額轉換■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■稱謂姓名■向本院聲請■片語■(更生清算)程序
事件,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(下同)■金額轉換■
,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,000元外,尚應徵收■金額轉
換■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
項之規定,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 民事庭  法  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 書記官 郭南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