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0年度簡上字第8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簡上字第81號
上 訴 人 謝子瑜
周于惠
謝大任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
上 訴 人 李至軒

姬淑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
被上訴人 吳冠興
兼法定代理
人 吳金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
複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本件原指定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,因案情繁雜,
製作判決曠日廢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變更宣判期
日為民國114年1月6日下午5時,特此裁定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
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文通
      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淑卿
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保任
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