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郭鴻銘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鎮宇間11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清償債務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,376,
86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353,93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香如
11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郭鴻銘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鎮宇間110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清償債務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,376,
86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353,93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