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正兆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
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項第2 款、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
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
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同法第513
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再按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
者,無效,民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;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
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
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
支付全部價金,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分期購物,未依約清償為由,聲
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
約第七條雖約定若債務人未約定清償債務,即喪失其分期償
還之利益,債權人得不經通知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。
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
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
分之1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法第389條定
有明文。是民法第389 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
益之目的,則前揭約定書第七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 條
之強制規定,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
,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。又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所
載,商品總價78,780元,期付款2,105元,則自110年12月10
日迄今,債務人遲付之金額僅10,525元,其遲付分期款之總
額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,則債務人之分期債務尚未
全部到期,故債權人之請求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4772號
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正兆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
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項第2 款、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
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
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同法第513
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再按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
者,無效,民法第71條亦定有明文;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
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
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
支付全部價金,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分期購物,未依約清償為由,聲
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契
約第七條雖約定若債務人未約定清償債務,即喪失其分期償
還之利益,債權人得不經通知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。
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
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
分之1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法第389條定
有明文。是民法第389 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
益之目的,則前揭約定書第七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 條
之強制規定,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
,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。又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所
載,商品總價78,780元,期付款2,105元,則自110年12月10
日迄今,債務人遲付之金額僅10,525元,其遲付分期款之總
額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,則債務人之分期債務尚未
全部到期,故債權人之請求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