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39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7392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莊佩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壹拾柒元,及
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
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,約定自民國9
5年8月起,分80期、利率百分之3.88、每月10日繳款,計新
臺幣27,274元,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
止。詎料,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,依債務協商
機制協議書之約定,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,債權
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,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
益,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。經查,債務協商之原契約為
信貸契約 (占協商債權100%),在此合先敘明。
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1月2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,
約定於民國97年1月22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9.99%計付,遲
延給付時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。
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6月9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
至今仍未清償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
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
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7392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莊佩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壹拾柒元,及
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
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且成立,約定自民國9
5年8月起,分80期、利率百分之3.88、每月10日繳款,計新
臺幣27,274元,按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
止。詎料,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,依債務協商
機制協議書之約定,相對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,債權
人得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,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
益,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。經查,債務協商之原契約為
信貸契約 (占協商債權100%),在此合先敘明。
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1月22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,
約定於民國97年1月22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9.99%計付,遲
延給付時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。
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6月9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
至今仍未清償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
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
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