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228號

抗 告 人 林冠良

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秀珍間因111年度司票字第1228號本票裁定
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
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,
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