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344號

聲 請 人 林益民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佩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釋明票號0000000、0000000之本票,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,並
提出相對人黎佩芸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
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