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990號

聲 請 人 施登元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莉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臺端請求金額為何?請具狀表示(臺端漏未填寫)。
二、相對人朱莉麗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