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992號

聲 請 人 張甄尹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莉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由聲請人張甄尹簽章之聲請狀之正本(聲請狀具狀人
非由臺端簽章)。
二、債務人朱莉麗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