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994號

聲 請 人 林冠良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碧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債務人蘇碧華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公
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