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審訴字第1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審訴字第116號
原 告 鴻德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TVTTINA SERVICE PLAC
EMENT CO.,LTD)
法定代理人 江婉君
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
邱瑞元律師
被 告 林靈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依消費借貸關係及兩造間所簽立切結書之約定,請求
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771,367元,依原告所提出被告戶籍謄
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戶籍資料顯示,被告之住所地位於
桃園市,則依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1年度審訴字第116號
原 告 鴻德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TVTTINA SERVICE PLAC
EMENT CO.,LTD)
法定代理人 江婉君
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
邱瑞元律師
被 告 林靈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依消費借貸關係及兩造間所簽立切結書之約定,請求
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771,367元,依原告所提出被告戶籍謄
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戶籍資料顯示,被告之住所地位於
桃園市,則依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