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16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68號
原 告 吳勳豪
原告與被告郭紘瑞、鮑亭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1年度補字第168號
原 告 吳勳豪
原告與被告郭紘瑞、鮑亭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