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2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00號
原 告 順德鋼鐵工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明湖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戎茂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19,1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7,03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16,53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,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
權依據為何(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