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2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01號
原 告 順德鋼鐵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明湖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上正鐵釘有限公司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上正鐵釘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
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,241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,975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2,4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瑩萍
111年度補字第201號
原 告 順德鋼鐵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明湖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上正鐵釘有限公司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上正鐵釘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
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,241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,975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2,4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書 記 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