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補字第26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66號
原 告 蔡坤財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淑惠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5,2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74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,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
權依據為何(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