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補字第8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87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鍾楨蓉即楨楨商行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69,299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54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6,0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