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訴字第108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88號
原 告 高敏彤
原告與被告顏聖哲、龔鈺淞即龔郁翔、蔡維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
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因被告顏聖哲、龔鈺淞即龔
郁翔二人諭知無罪確定,而被告蔡維哲則因通緝而尚未審結,嗣
經原告向本院刑事庭聲請移送民庭繼續審理,而依刑事訴訟法第
503條第1項、第3項之規定,應繳納裁判費。惟未據原告補繳之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9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13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111年度訴字第1088號
原 告 高敏彤
原告與被告顏聖哲、龔鈺淞即龔郁翔、蔡維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
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因被告顏聖哲、龔鈺淞即龔
郁翔二人諭知無罪確定,而被告蔡維哲則因通緝而尚未審結,嗣
經原告向本院刑事庭聲請移送民庭繼續審理,而依刑事訴訟法第
503條第1項、第3項之規定,應繳納裁判費。惟未據原告補繳之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9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13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