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訴字第1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80號
上 訴 人 B男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男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42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
法 官 蕭承信
法 官 許家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劉國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