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1年度訴字第96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960號
上 訴 人 松益發建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秀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薛力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
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,338,140元(計算式:2,415,463
元+2,436,626元+2,486,051元=7,338,14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131,06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芷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