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
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微
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
被 告 吳振吉
大陸環保汽車貨運行
法定代理人 謝芯宸
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定民國114年3月28
日下午5時宣判,茲因案情繁雜,製作判決曠日廢時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4月18日下午5時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雅如
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
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微
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
被 告 吳振吉
大陸環保汽車貨運行
法定代理人 謝芯宸
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定民國114年3月28
日下午5時宣判,茲因案情繁雜,製作判決曠日廢時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4月18日下午5時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