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
原 告 興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皇霖
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
被 告 富竑物流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建龍
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
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
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定民國114年7月2日下午5
時宣判,茲因案情繁雜,製作判決曠日廢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159條規定,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7月8日下午5時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許雅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