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
原 告 鴻鎮重機有限公司
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游忠龍
原 告 游忠衛
游蘇麗珠
游鵑綾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
黄翊勛律師
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
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洪嘉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