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112年度勞補字第4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41號
原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
法定代理人 洪朝明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歐佳蓉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麗緞
112年度勞補字第41號
原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
法定代理人 洪朝明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歐佳蓉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