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98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988號

債 權 人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蘭即柳崴獻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柳崴獻之除戶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及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查報被繼承人柳崴獻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
報遺產清冊。如有,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被繼承人柳崴獻之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