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18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185號
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林榮河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壹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0,781元 96年8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% 96年9月28日起至97年3月27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97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