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

債 權 人 賴佩琪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宗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葉宗諭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外如借據、催討債務人還款
之存證信函及回證等其餘可釋明之債權證明文件(台端提出
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名稱,無法確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
是否存有消費借貸關係,匯款記錄亦無從判斷匯款人身份人
別)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