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25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1256號
債 權 人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赬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綾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孫綾謙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