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許淑芬


林金成


林金福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二
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(年息百分之十六)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(年息百分之十六)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
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