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446號
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葉士哲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2,302元 98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79﹪ 9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65,957元 98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22﹪ 9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