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1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517號
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江宏立
債 務 人 王宇鴻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