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
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許平
債 務 人 何秉融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