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78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789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鄭皓文
債 務 人 吳林美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零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