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
債 權 人 連聖林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佳真、張晉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租金等費用共計新臺幣(下同)48
,854元,惟據債權人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,承租人為楊佳真
,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張晉輔與債務人楊佳真負連帶清償之
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