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
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林宗廷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,
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
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宗廷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
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
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
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迄112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4,855元整未為清償(手
續費19,188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05,651元整及已
到期之利息16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
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
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0
5,651元自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
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
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
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
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