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黃振坤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
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
率(年息百分之十六)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
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