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2176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楊明利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攻衛股份有限公司、孫玉、楊春海、謝日新
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孫玉、楊春海、謝日新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攻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,若是,請具狀更正聲明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