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6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609號
債 權 人 張陳燕雪



債 務 人 范仲良律師即陳溪南之遺產管理人
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溪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除另有規定外,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
上一切權利、義務,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,負連帶清
償責任。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、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溪南於民國96年8月11日死亡,其繼承
人均已拋棄繼承權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3
8號裁定選任范仲良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,故范仲良律師應
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溪南之遺產範圍內負給付之責,債權人之
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