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65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654號

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


債 務 人 鐘崇智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
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
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
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,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。經查,
依債權人提出分期付款約定書第7條雖約定略以若債務人未
按期繳納,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,然此約定與民法第389 條牴觸之
部分,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。又本件債務人共有二
筆分期付款買賣如下:㈠分期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49,584
元,債務人積欠5期(即期付款2,066元×3=10,330元)始達
買賣總價5分之1,又債務人自第11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11
年11月8日未依約付款,則於第15期即期付款日112年3月8日
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分之1,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1
年11月9日將債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,而
自111年11月9日起計收遲延利息,洵屬無據;㈡分期總價為4
9,012元,債務人積欠4期(即期付款2,723元×4=10,891元)
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,又債務人自第2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
11年10月25日未依約付款,則於第5期即期付款日112年1月2
5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分之1,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
11年10月26日將債務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,
而自111年10月26日起計收遲延利息,洵屬無據。綜上,從
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,應
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