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84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847號
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


債 務 人 張振威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零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,㈡新
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
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
利息,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