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5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956號

債 權 人 王忠安


債 務 人 鍾文樟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
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應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;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
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
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民法第203條、第233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次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
求為無理由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
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
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: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0,00
元,有金錢借貸契約書1份附卷可稽,依借貸債權債務關係
,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惟依該金錢借貸契
約書第2點約定,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至110年4月8
日止,並依第4點約定,利息為年息16%,故於借款期間約定
利息按年息16%計算,而於借款期限翌日起始負遲延責任,
依第4點約定,已約定遲延利息為年息5%,債權人就逾主文
所示利息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 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0 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