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5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549號
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蔡瑞來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捌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
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自
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八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九十六年七
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三點八三六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,㈡
新臺幣參拾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
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