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
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




債 務 人 陳昭敏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捌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
七十日為止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陳昭敏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
,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5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
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
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
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
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㈢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
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
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
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
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
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