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7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782號
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

債 務 人 戴秀芸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戴秀芸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
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
約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
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
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
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
三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
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
限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﹞127,459元(含本金12
2,715元、利息4,744元)及其中122,715元自民國112年09月2
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相
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
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(三)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
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
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
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
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378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715元 戴秀芸 民國112年09月28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
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