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83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830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謝楊春紅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謝楊春紅於民國93年0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,00
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
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,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
尚餘217,192元整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
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
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
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
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
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