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謝惠慈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名寬、陳圓婷、陳富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請求更正後金額新臺幣9,085,950元之利息、違約金
之附表(台端原提出之利息、違約金之附表為原請求金額9,1
03,243元之附表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2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謝惠慈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名寬、陳圓婷、陳富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請求更正後金額新臺幣9,085,950元之利息、違約金
之附表(台端原提出之利息、違約金之附表為原請求金額9,1
03,243元之附表)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