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洪衣婷
債 務 人 陳冠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 年利率 1 100,000元 111年1月1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.845﹪ 111年2月13日起至 111年6月21日止 0.1845﹪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.97﹪ 111年6月22日起至 111年8月12日止 0.197﹪ 111年8月13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0.394﹪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.095﹪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1月12日止 0.419﹪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.22﹪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345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洪衣婷
債 務 人 陳冠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 年利率 1 100,000元 111年1月1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.845﹪ 111年2月13日起至 111年6月21日止 0.1845﹪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.97﹪ 111年6月22日起至 111年8月12日止 0.197﹪ 111年8月13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0.394﹪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.095﹪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1月12日止 0.419﹪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.22﹪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345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