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4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5948號
債 權 人 陳怡軒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EVANGELISTA GERALD GARCIA(傑拉)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EVANGELISTA GERALD GARCIA(傑拉)最新之居留證影
本、居留證統一編號。
二、臺端對債務人請求「新台幣51,058元」之依據。
三、債務人同意支付上開金額之協議書、和解書或其他能證明臺
端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5948號
債 權 人 陳怡軒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EVANGELISTA GERALD GARCIA(傑拉)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EVANGELISTA GERALD GARCIA(傑拉)最新之居留證影
本、居留證統一編號。
二、臺端對債務人請求「新台幣51,058元」之依據。
三、債務人同意支付上開金額之協議書、和解書或其他能證明臺
端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