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洪佳琳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,及暨
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三點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
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按期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洪佳琳於民國91年06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
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02月11
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
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
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
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
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