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9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5993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唐曉雯
債 務 人 陳文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㈡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伍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
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
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
一日止,按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2年度司促字第5993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唐曉雯
債 務 人 陳文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㈡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伍拾參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
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
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
一日止,按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