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
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

代 理 人 陳信宏
債 務 人 王名杰即名杰水產行
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請求利息方式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民 國) 1 111年11月2日起至111年11月7日止,以本金455,711元按年息3.29%計算利息 無 2 111年11月8日起至112年5月4日止,以本金446,931元元按年息3.29%計算 111年12月2日起至112年5月4日止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3 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446,842元按年息3.29%計算 112年5月5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9月1日止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